律师申明
北京市汉威(深圳)律师事务所时琛涵律师,受深圳捷渡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捷渡公司)委托,发表如下声明:
一.在2012年1月14日,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第9类行车记录仪等商品上核准注册“JADO”和“捷渡”注册商标,商标注册号分别为9000252、9000251,捷渡公司依法获得两个商标专用权。
二.捷渡公司生产销售行车记录仪等商品上使用“JADO”和“捷渡”注册商标。经长期宣传使用后,形成行车记录仪特有名称、包装装潢,企业名称,使用的图片、文字作品等知识产权,均受到我国法律和相关法规的保护。
三.捷渡公司发现,市场上存在一些个人和单位擅自使用上述知识产权的行为,这些行为将被依法追究侵权的法律责任。
四.在此,捷渡公司友情提醒广大消费者,在购买、使用或销售“JADO”和“捷渡”商品时,保持必要审慎态度,识别所谓“JADO”和“捷渡”行车记录仪商品的销售者,是否得到捷渡公司授权,避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。
同时,本律师将根据捷渡公司授权,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。
特此声明!
北京市汉威(深圳)律师事务所
时琛涵 律师
2017年02月07日
侵权举报联系方式:vgm@china-jado.com